关于宁波市人才房销售公告的通知
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该住房包括自有住房含已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三)取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硕士学位且在宁波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才)。
上述人才人事关系须在宁波,并在2013年3月31日(硕士为2010年3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在宁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详情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人才房申购指南
宁波市人才房销售即将开始提交申购资料,请符合条件有意购房的公司员工及时准备相关资料。
宁大监理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